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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空运 国内空运 (上海浦东机场 虹桥机场)
航空快递运输的法律性质发布日期[ 2008-09-23 ] 分类[ 国际空运 国内空运 (上海浦东机场 虹桥机场) ] 关键字[ 航空 ]
航空快递运输实际上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。因为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。发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以空运的方式运输快件,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、义务的协议,就是航空快递运输合同。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。首先是快递企业,是以民用航空器进行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,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专门的快递运输公司。其次是发件人,是指与承运人订立合同,要求以民用航空器运输特定快件的当事人,它可以是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,其范围十分广泛。再次是收件人,是指在快件通过航空运输的方式被送达约定地点后,提取货物的当事人。收件人可以是发件人,也可以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。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中,快递企业与发件人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,合同本身就是这两方协商签订的,而收件人则是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享有权利、负有义务的当事人,所以,在这种意义上,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也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。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,快递企业的基本权利是收取运费,基本义务则是把快件以合理的时间从始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;发件人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快递企业提供运输义务,基本义务是支付运输费用;收件人的基本权利是提取货物,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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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快递运输的法律性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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